⒈ 在闹市处 。指弃市,古代 刑之一。
引《初学记》卷二十引《淮南子》:“拘囹圄者,以日为脩,当市 者,以日为短。”按,今本《淮南子·说山训》作“ 市”。 《释名·释丧制》:“市 曰弃市。市,众所聚,言与众人共弃之也。”南朝 宋 鲍照 《咏史》诗:“百金不市 ,明经有高位。”